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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关于开展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根据北京市教委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学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决定,在全校开展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的组织

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工作,以各部门自查和校领导小组抽查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学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和部署,具体由学校纪检办公室和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二、自查自纠的范围和时限

学校各部门涉及教育收费的收费行为,检查2015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教育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的重大乱收费行为追溯到上一年度。

三、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1、对招生及学生学籍管理问题的检查

针对学校是否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严格按照规定录取新生;是否存在擅自追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无计划招生情况及变更招生方式的行为;是否存在不符合转学条件、审批程序和信息公开等要求的违规转学行为进行检查。加强对在校学生及分专业情况;有无问题学籍、双重学籍以及虚假信息注册学生学籍等问题的检查,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2、对学生资助工作问题的检查

针对学校有无完善学生资助资金拨付及发放制度进行检查,做到资助资金的全过程管理和精准管理。对学生资助资金是否能做到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人;有无虚报骗取、克扣冒领、贪污挪用资助资金等行为和权力寻租问题;有无对资助资金的结余资金进行清退和抵扣制度及清退程序等加大检查力度,健全“精准助学”工作机制。

3、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

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格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主要针对以下项目进行检查:是否对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及投诉电话等进行全面公示并及时更新;是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政策并进行公示。重点检查高校有无超标准收取各学段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及有无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转学条件、审批程序和信息公开等环节是否规范等。

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对未纳入高等学校代收费项目的费用,一律不得代收。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公示制度 学校不得将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费、午休管理服务费、自行车看管费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不得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不得代收商业保险费或**生商业保险,不得有为商业机构入校办理商业保险等提供便利条件行为;不得有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行为;不得将社会机构引进学校,对学生进行有偿检查和治疗等行为。

四、自查自纠工作的要求

1、自查自纠工作从发布通知开始,3天后结束。

2、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自查自纠工作,全面检查本部门的收费行为,保证工作到位,不走过场。对于违规收费行为要据实上报学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对于隐瞒不报,甚至继续违规收费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各部门按规定时间上报自查自纠情况和报表,并要有相关负责人的签字。

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联系人: 吕耀林  杨奕

联系电话: 51511276

附件:高校违规教育收费情况自查报表

 

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20161025

 

附件:违规教育收费情况自查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