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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实践

关于加强工程及大宗物品采购审计工作的规定

院属各部门:

为了加强学院资金的管理与监督,节约经费支出,避免资金流失,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上级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我院工程及大宗物品采购审计规定如下:

一、审计范围

(一)、院属各部门凡利用学院资金进行的所有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无论使用资金多少均须进行审计。

(二)、购买单件设备需用资金5万元以上或者进行专项工程建设购买成套设备及进行集中物资采购需用资金20万元以上的大宗设备、物品采购需要进行审计。

二、工程预付款及工程价款结算

工程预算未经审计不得开工,财务处不得预付工程款、备料款;工程决算未经审计,财务处不得办理工程价款决算。

三、审计程序

(一)工程主管单位或物品采购部门应该在开工前或采购前一个月向院审计组报送以下材料:

1、按照资金审批权限批准的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包括工程内容、技术要求、使用方向和工程负责人)、工程预算书、工程图纸、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等文件。

2、由主管院长批准的专项设备及大宗物品采购计划书。

3、大型维修或基建项目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基建规划部门批准的证明。

4、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证明资料。

5、审计组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的其他资料。

(二)、合同书审计

1、凡项目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必须经过三家以上施工单位进行招标,经过招标比价确定施工单位后,由甲、乙双方签订书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书的格式必须规范,项目填写齐全,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承包合同须经聘请的社会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后生效。

2、小型基建或修缮工程(20万元以下)也要进行工程招标,事先也要有预算,但一般情况下,优先满足后勤总公司承包工程,并由甲、乙双方签订书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及其他内容,承包合同经院审计组进行审计后生效。

3、购买20万元以上的专项成套设备或大宗物品,必须经过有三家以上供货单位及财务审计人员参加的招标,经过招标比价确定供货单位后,由甲、乙双方签订书面的供货合同书,合同书的格式必须规范,项目填写齐全,双方权利义务明确,供货合同须经院审计组进行审计后生效。

4、购买5万元以上的单件设备,也必须经过三家以上供货单位招标,经过招标比价确定供货单位后,签订简单的供货合同,供货合同须经院审计组进行审计后生效。

(三)、工程预付款

基建项目的工程预付(备料)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维修、装修改造工程及小型新建项目的工程预付款一般不得超过经审计后的工程造价的50%,特殊情况,要写出说明材料,报审计组备案。

(四)、经工程主管单位同意的工程内容变更部分,须由甲、乙双方签署洽商记录,并作为原合同的补充部分,经审计后并入工程决算价款。

(五)、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工程完工后,由工程主管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对施工内容、工程实际发生量和工程质量进行认定并签署意见。经审计部门对工程决算书、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工程承包合同及验收记录等材料进行审计后,方可决算工程总价款。

四、审计处理规定

(一)、项目开工前审计中如发现有以下问题的,不予出具同意开工的审计意见。

1、项目资金来源不符合国家或学院有关规定或者资金不落实。

2、项目审批手续不完备。

(二)、因贪污受贿、收取回扣,内外串通高估冒算工程及购货款或因玩忽职守给学院造成损失或浪费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问题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五、对于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须聘请社会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费一般按审减额的5%支付。在应支付的审计费中,审减金额在15%以内的部分,审计费全部由院财务处支付,超过15%以上的部分由施工单位支付,并在决算工程价款时予以扣除。

对于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一般由院审计组进行审计。如个别工程审计有困难,也可委托社会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六、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03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