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工院政发[2002]25号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基建工程、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基建、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基建、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是指学院及所属单位用各类经费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修缮工程(含水电)项目及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基建、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审计,是学院审计部门对基建、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实施前后的经济活动及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基建工程项目审计
第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1、基建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问题。
2、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3、征地拆迁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管理费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合规。
4、竣工预(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与所签合同是否相符,手续是否完备工程量是否真实,预(结)算价格是否准确、合规。
5、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是否合法、合规、取费是否合理。
6、基建、维修现场签证的工程量及购买的材料签证是否准确合理。
7、基建、维修部门在工程进行基槽、基础、主体(包括道路、广场等项目)各步验收时,应通知审计部门参加,审计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对一些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在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审计部门参加验收。
8、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工程进度款,必须按基本建设付款的程序报学院审核后,方能支付。
第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结)算,由资产基建管理处在竣工验收后60天至90天内审核完毕,送审计部门审计,审计完后方可结算。审计所需费用在基建经费中按规定列支。
第六条 审计部门在对基建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资产基建管理处、施工及有关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的文件;
2、初步竣工验收报告;
3、承包合同、协议、工程竣工图等结算资料,自行采购的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
4、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工程竣工决(结)算报表,以及其他与工程决(结)算有关的资料。以上资料必须提交复写或打印的原件。
5、国家有关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和地方政府发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有关取费文件等。
第七条 对未列入学院基建计划、所属单位自行立项的基建工程项目,其工程竣工决算也必须经审计部门审计或由审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各级财务部门对未进行审计的基建项目不得进行结算。
第八条 凡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的基建工程项目(含水电、总平和变更设计部分),其负责人应书面说明理由备案。在办理工程决算时应按结算总造价的5%进行扣减,以达到合理公正。
第九条 基建管理单位要认真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程竣工决算工作,凡送审决算金额高于实际审结金额4%的部分,由施工单位支付委托审核费,其费用在审计部门下达审计通知时从工程决算审结金额中扣除。
第三章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
第十条 维修工程(含水电),装饰工程审计。凡造价在5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均实行工程项目招标(按招投标程序办理),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后勤资产处组织,施工前向审计部门报送施工项目计划,审计部门定期进行抽审,工程竣工后由资产基建管理处汇同审计部门、施工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30天内资产基建管理处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然后资产基建管理处将结算的全部资料、文件送审计部门审计。20天内审计部门审计终结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修缮工程招标、承包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完备、合法,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投资问题。所签合同、协议书中的内容是否全面、合理、合规;
2、工程竣工决(结)算报表及说明书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全面、合法,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手续完备、现场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3、工程量的计算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对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资产基建管理处、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及时提供下列资料:
1、维修、装饰合同书或施工任务书(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
2、承包合同、协议及结算资料,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相关资料;
3、隐蔽工程及工程量签证,使用单位验收签证;
4、工程竣工决(结)算报表、竣工图、工程量计算式及其他与工程决算有关的资料;
5、国家有关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和地方政府发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及配套的有关取费文件等。
第十三条 学院及各单位所进行修缮的工程项目,未经审计部门审计,学院各级财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四条 凡未进行招投标的各项维修工程(含水电)、装饰工程,在办理工程决算时应按结算总造价的5%进行扣减,以达到合理公正。
第十五条 资产基建管理处在审核修缮工程项目时应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做好工程的竣工决算工作,凡送审决算金额高于实际审结金额4%的部分,由施工单位支付委托审计费,其费用在审计部门下达结算审计通知时,从工程决算审结金额中扣除。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若自立工程项目或私自增加施工内容或项目决算重复送审或虚报冒领,一经查出,追究修缮承包人和有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其他工程项目的审计
第十七条 学院其他各类如绿化、通风、网络、环保、医疗卫生等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结)算参照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送审办法进行,未经审计部门审计的项目竣工结算,学院各级财务机构一律不得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院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从2002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