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北工职院政发〔2013〕20号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学院《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学院《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7月1日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有效控制并真实反映工程造价,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降低投资风险,完善建设工程管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教财〔2007〕29号)及《北京市教育系统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试行)》(京教审〔2000〕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处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组织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计监督的活动。
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包括开工前审计、招投标审计、施工过程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
第三条 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采取内部审计与中介机构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管理费支出的审计,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对受托的造价咨询公司的跟踪审计工作进行管理与监督;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支出由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的造价咨询公司承担,审计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四条 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方法和遵循的原则
(一)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三)以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妥善处理造价、进度、质量三者关系;
(四)注意与基建处、工程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公司的协调与合作;
(五)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和审计目标选择不同的审计方法,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资源的有效配置;
(六)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遵循依法审计、独立审计、客观公正、职业谨慎和廉洁奉公的审计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院审计处职责
(一)负责制定《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新建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二)负责对项目管理费支出进行审计;
(三)负责新建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四)参与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学院有关领导汇报;
(五)做好对造价咨询公司的审查工作,协助做好新建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合同的签订工作;
(六)审查造价咨询公司制定的《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对造价咨询公司的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和确认;
(七)负责将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报告转交有关部门;
(八)对受托造价咨询公司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九)做好基建处、监理公司、施工单位与造价咨询公司之间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基建处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及造价咨询公司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
(二)按时向审计处及造价咨询公司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
(三)做好与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协调工作,落实审计意见;
(四)协同审计处及造价咨询公司及时解决全过程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五)对跟踪审计中发生的问题以及对造价咨询公司的工作质量,及时向审计处反馈意见或提出建议。
第七条 造价咨询公司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审核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依据受托跟踪审计建设项目情况,制定相应的全过程跟踪审计方案;
(三)审计人员及时到施工现场勘察和取证,形成过程记录及审计底稿;
(四)对项目开工前的费用进行阶段性审计,出具复核报告;
(五)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拟中标单位的预算书进行合理性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六)对有关费用及工程款的支付进行审计,提出审核意见;
(七)对项目各类合同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八)对隐蔽工程进行勘查,参与工程验收;
(九)对工程洽商、变更进行审计;
(十)对需甲方认价的材料和设备价格进行核查,提出相关审计意见;
(十一)对工程索赔费用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意见;
(十二)对工程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十三)认真做好与学院审计处、基建处、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工作,促进跟踪审计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开工前审计主要内容
(一)设计方案的论证、扩大初步设计的依据、总概算的编制、审批等情况;
(二)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等情况;
(三)施工图纸设计面积和装修标准及有关部门审批情况;
(四)施工场地及施工用水、电、路等必备条件落实情况;
(五)建设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六)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进度计划;
(七)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勘察设计概算情况;
(八)各项费用支出的合理合规性;
(九)与建设项目开工前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九条 招标投标阶段审计内容
(一)招标文件的审计,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对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审计,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对中标单位的预算书进行合理性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条 施工过程审计主要内容
(一)合同的审计,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采购合同等;
(二)工程变更及洽商费用的审计;
(三)对隐蔽工程进行勘察验证;
(四)各种费用支出及工程款支付的审计;
(五)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审计;
(六)工程索赔费用的审计。
第十一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主要内容
(一)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
(二)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三)审计工程结算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财务决算阶段审计主要内容
(一)财务决算资料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基建项目资金来源、使用及结余资金是否合法合规;
(三)基建项目从筹建、施工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开支是否真实、合理;
(四)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完整;
(五)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结果;
(六)审定建设项目总造价。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开工前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基建处提供建设项目立项报告、建设项目立项批准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设计概算书、工程设计合同及设计招投标资料、前期费用的财务账证等相关资料;
(二)造价咨询公司对项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前期费用的真实合理性进行审计,提出阶段性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招标文件的审计
1.基建处将招标文件提供给造价咨询公司;
2. 造价咨询公司3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二)工程量清单的审计
1. 基建处工程量清单提供给造价咨询公司;
2. 造价咨询公司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尽快提出审核意见;
3. 基建处根据审计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后开展招投标工作。
(三)对中标单位预算书的审核
1. 开标后基建处将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预算书提供给造价咨询公司;
2. 造价咨询公司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尽快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各类合同审计
1. 基建处将拟定的合同送交造价咨询公司;
2. 造价咨询公司在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 基建处根据审核意见,对所拟合同进行修改完善后签订正式合同,合同复印件交由造价咨询公司备案。
(二)隐蔽工程审计
1. 隐蔽工程应该在封闭前2日书面通知造价咨询公司;
2. 造价工程师须做好跟踪审计的记录,未经学院工程管理部门的现场负责人、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共同签证确认的隐蔽工程不得进入工程竣工结算。涉及经济变更的隐蔽工程,未通知审计人员见证的,隐蔽工程不予结算;自行封闭的隐蔽工程不予结算审计。
(三)大宗材料设备采购审计
1. 本办法所称大宗材料设备是指同类材料总价大于10万元、设备单价大于5万元或设备总价大于10万元的材料或设备;上述标准以下的材料、设备的采购酌情参与;
2. 基建处将建设施工过程中需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向造价咨询公司提供产品名称、厂家、规格、性能指标、拟采购价格等资料;
3. 造价咨询公司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并经市场询价后,提出该材料设备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
4. 基建处根据造价咨询公司审核意见,组织相应材料设备招投标、比选等,择优选购材料设备。
5. 基建处将确定的选购材料、设备详细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造价咨询公司。
(四)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工程款及管理费支付审计
1. 勘察费、设计费及监理费的支付审计程序
(1)基建处将经过审核的付款申请提交给造价咨询公司;
(2)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后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基建处根据审核意见办理付款手续。
2. 工程预付款支付审计程序
(1)基建处将经过审核的工程预付款请款单,提交造价咨询公司;
(2)造价咨询公司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基建处根据审核意见,支付工程预付款。
3. 工程进度款支付审计程序
(1)基建处将经过审核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提交给造价咨询公司;
(2)造价咨询公司现场核对工程形象进度后,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进行审计,在5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3)基建处根据审计意见,支付工程进度款。
4. 管理费支付审计程序
(1)管理费支付由学院审计处实施审计;
(2)每半年结束后15日内,基建处将这半年发生的管理费有关资料提供给审计处;
(3)审计处实施审计后,出具审核意见。
(五)工程洽商、变更审计
1. 基建处事前将洽商、变更事项有关变更费用的书面材料及变更费用预算书等资料提交给造价咨询公司;
2. 造价咨询公司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审计,7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3. 基建处根据审计意见,填写正式的变更洽商记录,并提交造价咨询公司作为结算审计依据;
4. 无费用变动的施工技术洽商,也需报造价咨询公司备查。
(六)工程索赔费用审计
1. 基建处将经过审核的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的书面材料提交给造价咨询公司;
2. 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计,在接到完整的索赔资料后7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3. 基建处根据审计意见,与施工单位签认索赔事项,落实索赔金额,并将索赔事项提交造价咨询公司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六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基建处将经过审核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提交给造价咨询公司;
(二)造价咨询公司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尽快出具审计意见;
(三)基建处按照审计意见和施工合同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第十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基建财务人员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提供财务决算报告所需相关资料。由基建财务人员提供财务决算报告;
(二)由基建处将基建财务人员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给造价咨询公司;
(三)造价咨询公司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
(四)造价咨询公司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时,不再对管理费进行审计,数据以审计处审计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在全过程跟踪审计过程中,造价咨询公司应对每个审计事项出具相应的审计咨询意见,并提交审计处备案,重要事项经审计处请示学院有关领导同意后,提供给工程建设相关单位。
第五章 审计费用
第十九条 为倡导诚实守信,防止高估虚报的行为发生,特制定如下审计费支付办法:
(一)基本审计费:按照审计委托合同执行。
(二)效益审计费:审计费按审计委托合同中的费率计算。审减率在8%(含8%)以内部分审计费由委托方支付;审减率超过8%(不含8%)部分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按审减全额5%支付。需施工单位支付的审计费支付方式采取委托方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代扣代付。
(三)审计费支付审批程序:审计费的支付由审计处工作人员根据合同执行情况,通知造价咨询公司开具相应金额发票后审核,审计处长复核并签字,同时基建处长签字,院长审批并签字后方可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3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