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北工院政发【2003】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的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管理和廉政建设,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北京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法规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是对学院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实施内部监督的活动。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要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各部门和各单位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加强廉政建设,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院审计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按照学院的任务要求制定工作计划,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对学院及学院各部门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向学院主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北京市教委审计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学院审计处是学院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全校的审计工作。
第五条 学院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审计人员,审计队伍要保持结构合理、相对稳定.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每年应保证不少于一到二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并应有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六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处的汇报;
(三)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四)为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须的经费保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务件;
(五)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从事审计工作的财经、工程技术或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处对院内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财务决算;
(二)各项教育资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校办产业、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六)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
(七)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及工程招投标情况;
(八)办学效益、经济效益;
(九)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及学院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十)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十一)院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经济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十二)上级机关和学院领导交办或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学院各部门、各单位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向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加强调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学院各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或调查。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需经审计处审签,方为有效:
(一)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
(二)自筹基建经费的使用,基建、维修工程的结算;
(三)校办企业单位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
(四)学院或上级机关指定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学院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中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学院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资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学院领导同意,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院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表彰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并建议给予奖励,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或提出经济处罚措施乃至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八)根据学院的授权,进行经济处理和经济处罚;
(九)检查经学院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十)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学院领导或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学院领导的部署和北京市教委审计处的计划,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确定审计事项后应在审计实施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认真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并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一并报主管审计院长审批,主管院长应在二十天内批复,并责成审计处监督执行。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执行。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部门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长书面提出,院长在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若对学院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照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提请复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或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主管院长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漏国家机密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市教委审计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2003年10月24日起实施,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