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院内部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改善经济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北京市教委关于《北京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运用审计手段客观、公正地评价其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业绩,为主管部门提供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并归入干部档案。
第三条 本办法是对学院任命的经济管理部门及有经济活动的单位处、科级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或任职届满、调动、免职、辞职、撤职及离退休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的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及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经费是否逐年增加,来源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有无私设“小金库”,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应上缴学院资金问题;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2、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和使用效率情况;
3.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4、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校办产业和经济实体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和盈亏情况;
6、任期内各项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7、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8、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9、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院组织或人事部门提请,学院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 本院审计部门由于力量不足或其他原因,不能完成审计的,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联审或委托社会审计。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在审计工作中必须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九条 参与办理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部门在接到干部主管部门提请的审计委托书后,如确认符合审计条件,应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审计程序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一条 接受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财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清理工作,认真整理好以下资料,并按时提供给审计组:
1、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被审计人员的述职报告;
2、被审计人员任期内所在单位的全部会计帐薄,凭证、报表和银行对帐单等会计资料;
3、单位财产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
4、重大经济决策的立项报告、批文、合同协议书、投资项目的论证、决策等有关文件资料;
5、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等;
6、审计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审计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并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接受审计的领导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存在的问题和应负的责任
以及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和财务制度的情况作出客观评价。
第十四条 被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义务向审计人员提供所需资料和证明材料,对于拒绝提供资料和证明材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建议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给以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