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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实践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责任,保证审计质量,规避审计风险,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结合我院内部审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审计处为确保审计质量,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并执行的一系列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三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包括全过程质量控制和全面质量控制。全过程质量控制主要指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等环节的质量控制;全面质量控制主要指配备人员、上岗资格、审计计划、审计实施、查证落实、工作底稿、情况研究、初步结论、双方协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后续审计和资料归档等具体工作的质量控制。

第四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是:指导思想明确,审计组织严密,审计程序完整,审计证据有效,审计事实清楚,审计标准恰当,审计分析客观,审计结论公正,审计建议可行,审计档案完整,审计过程合规。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通过审计、会计、工程等相关专业资格考试,掌握会计、审计、法律和经济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高校教育管理的规律和特点,应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写作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熟练运用电子计算机等现代技术手段,并不断接受后续教育,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  审计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保守秘密,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第七条  审计项目应按年度工作计划执行,临时增加的审计项目须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开展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须由组织部委托。

第八条  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和成员的职责。审计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完成时间和质量、小组成员工作结果等审计质量基础工作负责。审计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审计前对被审计单位开展初步调查,评价内部控制水平;

(二)明确审计目标、范围和重点,确定审计技术和方法;

(三)制订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

(四)拟定审计通知书,组织审计成员依照审计工作规程开展工作,确保审计方案的全面实施;

(五)复核审计工作底稿,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对审计成员的工作结果负责;

(六)组织编写审计报告,其他审计人员复合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意见

(七)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并向主管领导汇报审计工作情况,提交审计报告等资料;

(八)负责组织审计项目的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第九条  计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收集与编制同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主要是指:

(一)取得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会议记录、文件、合同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材料;

(二)编制实物资产盘点清单和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等材料,并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三)编制观察记录,注明观察的事项、内容和结果等情况;

(四)取得被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答复材料或者口头答复记录,并注明查询事项、内容、方式和查询结果等情况;

(五)取得被函证单位或者个人的回函,编制函证记录,注明函证事项、范围和回函结果等情况;

(六)编制计算表或者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所根据的相关数据,计算的方法和结果等;

(七)编制对比分析表、比率分析表和趋势变动表,分析和说明异常变动项目、重要比率或者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情况。

第十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具体审计项目时,应严格按审计程序审计,要注重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适用性,运用恰当的审计方法,切实把好审计质量关。

第十一条 财务审计业务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是:

(一) 审计工作方案是否可行,是否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要求、重要性和可操作性

    (二) 预定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能够保证审计目标的实现;

    (三) 审计证据的取得方法是否得当,是否充分、客观、合规,重点审计领域的测试是否充分;

    (四) 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是否规范,记录、勾稽关系是否清晰,审计工作底稿要件及格式是否符合规定,归类整理是否恰当;

 (五) 审计过程是否已完整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经过复核;

(六) 做出审计结论时,是否与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交换意见,双方对调整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

(七) 审计评价、审计意见或建议是否恰当,相关的披露是否一致。

第十二条 程审计业务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是:

(一)报审项目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二)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能够保证审计目标的实现;

(三)工程量是否经过核实,各项目套项及价格是否准确,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合规,计算方法是否恰当;

(四)项目初审结果是否经过复核;

(五)作出审计结论时,是否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交换意见,各方对调整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

(六)接受委托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和信誉情况,以及审计人员的资格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  其他审计业务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参照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四条  审计处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复核职责,重点审核审计程序是否合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审计结论是否与被审单位或被审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重大问题揭示与文字表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计报告的格式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

第十五条  严格审计文书审签制度。内部审计文书由处长审定签发;制度规定的以及需要对外报送的审计文书,须经主管院领导审定签发。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处长直至主管院领导请示汇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问题,消除或规避审计风险。

     第十七条  完善审计质量控制考核制度。要把审计质量控制指标分解、量化到审计人员岗位职责中,定期进行审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